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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项目名称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项目编码220100-G-QZ-002
项目类别行政强制
设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查阅方式长春新区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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