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五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 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二、提供服务内容: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 3、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三、办理流程: 由建设单位按一次性告知书准备申报材料,材料准备齐全后到长春市政务大厅受理窗口申请受理。具体项目申报材料明细见告知书(附件1- 9)。
四、办理时限: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项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项目;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项目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项目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五、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各项服务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咨询方式及办理地点 受理、办理/审批机构名称:长春市政务大厅。地点:长春市绿园区格林梦水乡斜对面。联系电话:88779287
附:附件一 新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一次性告知书 附件二 新建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一次性告知书 附件三 装修工程消防设计申报一次性告知书 附件四 新建工程消防验收申报一次性告知书 附件五 新建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申报一次性告知书 附件六 装修工程消防验收申报一次性告知书 附件七 第三步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报一次性告知书 附件八 直接申报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报一次性告知书 附件九 更名申报一次性告知书
附件一 新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一次性告知书 申报 事项 名称 申报 方式 政务中心 窗口现场申报 设立 依据 1、《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五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 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受理条件 申报资料齐全 申报人需提供的材料及要求 1.授权委托书(由建设单位自行提供,书面上应体现出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XX授权本单位员工XX的委托事项并签字、盖章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现场核对无误后由申报单位拿回,复印件随申报件流转审批); 3.设计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现场核对无误后由申报单位拿回,复印件随申报件流转审批); 5.审图报告(由施工图审图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审图报告书,报告书上应有具体审图人员的签名、盖章); 6.施工图审查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审图单位公章); 7.施工图审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职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设计图纸中参与设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离职人员需设计单位提供离职证明); 9.消防设计文件;(全套施工图纸,图纸每页上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和资质章,图纸包含规划总平图及管网图); 10. 开工证明(建设单位出,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公章); 11. 。 需补充的资料 第 项 申报单位(个人)信息 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承办人 政务中心地址:长春市政务大厅 咨询电话:0431-88779287 *申报单位对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提供虚假材料,由申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报人需对所填写信息及窗口录入信息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签字。 信息确认人:
附件二 新建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申报一次性告知书 申报事 项名称 申报 方式 政务中心 窗口现场申报 设立 依据 1、《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五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 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受理条件 申报资料齐全 申报人需提供的材料及要求 1.授权委托书(由建设单位自行提供,书面上应体现出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XX授权本单位员工XX的委托事项并签字、盖章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现场核对无误后由申报单位拿回,复印件随申报件流转审批); 3.设计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现场核对无误后由申报单位拿回,复印件随申报件流转审批);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现场核对无误后由申报单位拿回,复印件随申报件流转审批;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日内,应在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备案或到本地消防受理窗口备案); 6.审图报告(由施工图审图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审图报告书,报告书上应有具体审图人员的签名、盖章); 7.施工图审查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审图单位公章); 8.施工图审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职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审图单位公章); 9. 设计图纸中参与设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离职人员需设计单位提供离职证明); 10.消防设计文件(全套施工图纸,图纸每页上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和资质章,图纸包含规划总平图及管网图); 11.开工证明(建设单位出,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公章) 12. 需补充的资料 第 项 申报单位(个人)信息 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承办人 政务中心地址:长春市政务大厅 咨询电话:0431-88779287 *申报单位对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提供虚假材料,由申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报人需对所填写信息及窗口录入信息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签字。 信息确认人:
附件三 装修工程消防设计申报一次性告知书 申报 事项 名称 申报 方式 政务中心 窗口现场申报 设立 依据 1、《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五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 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受理条件 申报资料齐全 申报人需提供的材料及要求 1、授权委托书(由建设单位自行提供,书面上应体现出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XX授权本单位员工XX的委托事项并签字、盖章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现场核对无误后由申报单位拿回,复印件随申报件流转审批); 3、设计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4、原建筑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验收备案受理凭证; 5、装修工程设计图纸(图纸每页上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 需补充的资料 第 项 申报单位(个人)信息 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承办人 政务中心地址:长春市政务大厅 咨询电话:0431-88779287 *申报单位对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提供虚假材料,由申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报人需对所填写信息及窗口录入信息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签字。 信息确认人:
附件四 新建工程消防验收申报一次性告知书 申报 事项 名称 申报 方式 政务中心 窗口现场申报 设立 依据 1、《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五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 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受理条件 申报资料齐全 申报人需提供的材料及要求 1、授权委托书(由建设单位自行提供,书面上应体现出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XX授权本单位员工XX的委托事项并签字、盖章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现场核对无误后由申报单位拿回,复印件随申报件流转审批);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书(本工程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时取得的审核意见书);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申报单位自行提供,可在网上下载或自行打印,报告上应有建设、设计、施工(土建及消防)、监理单位主要技术人员签字并加盖各单位公章);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各单位签署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是指在工程竣工报告上签名的建设、设计、施工(土建及消防)、监理单位主要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各单位公章); 6、施工(土建及消防)、监理单位主要技术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各单位公章); 7、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证明文件是指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检测单位由申报单位自行联系,检测结果为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消防设施是指:消防供配电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广播系统、消防专用电话、消防分隔设施、消防电梯等); 8、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本证明文件是指消防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消防产品指:灭火器、应急灯、安全出口、消火栓(含附配件)、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相关产品、自动灭火装置相关产品、防排烟装置相关产品、防火门、消防泵、防火阻燃材料等); 9、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本条所指为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检测报告,具体方法为现场抽样检测,检测单位必须具备燃烧性能检测资质,并提供检测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及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含内容)、见证取样记录(盖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公章); 10、 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各单位公章,其中施工单位包括土建施工和消防施工); 11、竣工图纸(图纸上每页加盖竣工章)。 需补充材料 第 项 申报单位(个人)信息 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承办人 政务中心地址:长春市政务大厅 咨询电话:0431-88779287 *申报单位对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提供虚假材料,由申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报人需对所填写信息及窗口录入信息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签字。 信息确认人:
附件五 新建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检查申报一次性告知书 申报事项名称 申报方式 政务中心窗口现场申报 设立 依据 1、《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五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 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受理条件 申报资料齐全 申报人需提供的材料及要求 1、授权委托书(由建设单位自行提供,书面上应体现出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XX授权本单位员工XX的委托事项并签字、盖章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现场核对无误后由申报单位拿回,复印件随申报件流转审批);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本单位在申报消防设计备案时消防政务中心出具的加盖受理章的受理凭证);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申报单位自行提供,可在网上下载或自行打印,报告上应有建设、设计、施工(土建及消防)、监理单位主要技术人员签字并加盖各单位公章);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各单位签署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是指在工程竣工报告上签名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主要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6、施工、监理单位主要技术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各单位公章); 7、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证明文件是指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检测单位由申报单位自行联系,检测结果为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消防设施是指:消防供配电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广播系统、消防专用电话、消防分隔设施、消防电梯等); 8、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本证明文件是指消防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消防产品是指:灭火器、应急灯、安全出口、消火栓(含附配件)、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相关产品、自动灭火装置相关产品、防排烟装置相关产品、防火门、消防泵、防火阻燃材料等); 9、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本条所指为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检测报告,具体方法为现场抽样检测,检测单位必须具备燃烧性能检测资质,并提供检测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及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含内容)(盖章)、见证取样记录(盖建设、施工、监理公章); 10、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各单位公章,其中施工单位包括土建施工单位和消防施工单位); 11、竣工图纸(图纸上每页加盖竣工章)。 需补充的资料 第 项 申报单位(个人)信息 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承办人 政务中心地址:长春市政务大厅 咨询电话:0431-88779287 *申报单位对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提供虚假材料,由申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报人需对所填写信息及窗口录入信息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签字。 信息确认人:
附件六 装修工程消防验收申报一次性告知书 申报 事项 名称 申报 方式 政务中心 窗口现场申报 设立 依据 1、《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五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 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受理条件 申报资料齐全 申报人需提供的材料及要求 1、授权委托书(由建设单位自行提供,书面上应体现出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XX授权本单位员工XX的委托事项并签字、盖章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现场核对无误后由申报单位拿回,复印件随申报件流转审批);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是指申报单位在申报消防设计备案时加盖受理章及合格章的受理凭证或本工程的消防审核合格意见书);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申报单位自行提供,可在网上下载或自行打印,报告上应有建设、设计、施工主要技术人员签字并加盖各单位公章);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证明文件是指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检测单位由申报单位自行联系,检测结果为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消防设施指:消防供配电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广播系统、消防专用电话、消防分隔设施、消防电梯); 6、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本证明文件是指消防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消防产品是指:灭火器、应急灯、安全出口、消火栓(含附配件)、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相关产品、自动灭火装置相关产品、防排烟装置相关产品、防火门、消防泵、防火阻燃材料等); 7、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各单位公章); 8、竣工图纸(图纸上每页加盖竣工章)。 需补充资料 第 项 申报单位(个人)信息 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承办人 政务中心地址:长春市政务大厅 咨询电话:0431-88779287 *申报单位对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提供虚假材料,由申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报人需对所填写信息及窗口录入信息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签字。 信息确认人:
附件七 第三步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报一次性告知书 申报事项名称 申报方式 政务中心窗口现场申报 设立 依据 1、《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五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 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受理条件 申报资料齐全 申报人需提供的材料及要求 1.授权委托书(由建设单位自行提供,书面上应体现出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XX授权本单位员工XX的委托事项并签字、盖章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 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现场核对无误后由申报单位拿回,复印件随申报件流转审批);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验收意见书或者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受理凭证; 4.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建设单位公章); 5.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种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盖单位公章); 7.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证明文件是指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检测单位由申报单位自行联系,检测结果为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消防设施指:消防供配电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广播系统、消防专用电话、消防分隔设施、消防电梯); 8、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本证明文件是指消防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消防产品是指:灭火器、应急灯、安全出口、消火栓(含附配件)、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相关产品、自动灭火装置相关产品、防排烟装置相关产品、防火门、消防泵、防火阻燃材料等); 9.场所平面布置图。 需补充的资料 第 项 申报单位(个人)信息 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承办人 政务中心地址:长春市政务大厅 咨询电话:0431-88779287
*申报单位对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提供虚假材料,由申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报人需对所填写信息及窗口录入信息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签字。 信息确认人:
附件八 直接申报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报一次性告知书 申报事项名称 申报方式 政务中心窗口现场申报 设立 依据 1、《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五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 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受理条件 申报资料齐全 申报人需提供的材料及要求 1.授权委托书(由建设单位自行提供,书面上应体现出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XX授权本单位员工XX的委托事项并签字、盖章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 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现场核对无误后由申报单位拿回,复印件随申报件流转审批); 3.设计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4.原建筑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消防验收备案受理凭证; 5.装修工程设计图纸(图纸每页上加盖设计单位章)。 6.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建设单位公章); 7.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种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8.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申报单位自行提供,可在网上下载或自行打印,报告上应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主要技术人员签字并加盖各单位公章); 9.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0.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证明文件是指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检测单位由申报单位自行联系,检测结果为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消防设施指:消防供配电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广播系统、消防专用电话、消防分隔设施、消防电梯); 11.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本证明文件是指消防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消防产品是指:灭火器、应急灯、安全出口、消火栓(含附配件)、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相关产品、自动灭火装置相关产品、防排烟装置相关产品、防火门、消防泵、防火阻燃材料等); 12.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各单位公章); 需补充资料 第 项 申报单位(个人)信息 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承办人 政务中心地址:长春市政务大厅 咨询电话:0431-88779287
*申报单位对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提供虚假材料,由申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报人需对所填写信息及窗口录入信息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签字。 信息确认人:
附件九 更名申报一次性告知书 申报 事项 名称 申报 方式 政务中心 窗口现场申报 设立 依据 1、《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五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 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受理条件 申报资料齐全 申报人需提供的材料及要求 1.授权委托书(由建设单位自行提供,书面上应体现出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XX授权本单位员工XX的委托事项并签字、盖章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 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现场核对无误后由申报单位拿回,复印件随申报件流转审批); 3.设计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原件);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6.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种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7.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8.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证明文件是指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检测单位由申报单位自行联系,检测结果为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消防设施指:消防供配电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广播系统、消防专用电话、消防分隔设施、消防电梯); 9.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本证明文件是指消防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消防产品是指:灭火器、应急灯、安全出口、消火栓(含附配件)、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相关产品、自动灭火装置相关产品、防排烟装置相关产品、防火门、消防泵、防火阻燃材料等); 10.场所平面布置图。 需补充的资料 第 项 申报单位(个人)信息 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承办人 政务中心地址:长春市政务大厅 咨询电话:0431-88779287 *申报单位对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提供虚假材料,由申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报人需对所填写信息及窗口录入信息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签字。 信息确认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