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建设优良营商环境,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省政府决定,再实施8项清费减负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再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7项)
自2017年8月1日起,对国家设立收费项目、省定收费标准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草原植被恢复费、药品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仲裁收费7项(共267个子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再降低5%以上。
(一)降低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收费标准(含15个子项)。
1.城市道路占用费5个子项。
2.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10个子项。
(二)降低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收费标准(含50个子项)。
1.自然水域从事捕捞作业46个子项。
2.在人工增殖水域内从事增养殖2个子项。
3.采收水生植物1个子项。
4.从事水产品收购的渔获物运销船1个子项。
(三)降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含3个子项)。
(四)降低药品注册费收费标准(含3个子项)。
(五)降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含3个子项)。
(六)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标准(含192个子项)。
1.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检验16个子项。
2.产品制造安全性能监督检验6个子项。
3.特种设备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14个子项。
4.锅炉内外部检验定期检验4个子项。
5.压力容器定期检验36个子项。
6.在用压力管道全面检验4个子项。
7.机电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21个子项。
8.特种设备运行牌照(检验合格标志)7个子项。
9.安全阀校验1个子项。
10.无损检测12个子项。
11.力学性能、化学成分和金相分析31个子项。
12.锅炉水质监测化验和锅炉化学清洗31个子项。
13.锅炉设计文件审查鉴定4个子项。
14.锅炉能效测试3个子项。
15.机械式停车设备检验2个子项。
(七)降低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含1个子项)。
以上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1。
二、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1项)
相关文件制定部门已将涉及我省制定收费标准的25个文件
予以废止(详见附件2),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依据上述废止文
件继续收费。
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可向吉林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举报,电话:0431-88904393。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按标准收费,串通涨价或有价格欺诈行为的,可通过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或登录网站http://12358.ndrc.gov.cn等方式进行价格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1.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废止文件目录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0日
附件1.pdf 附件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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