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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7-08-10    来源:吉林省软环境之窗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五权”工作加强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按照着力推动创新发展、统筹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安全发展的总体要求,以相对完善的法规和标准体系为基础;以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为主要内容;以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为核心;以信用服务市场的培育和形成为动力;以信用服务行业主体竞争力的不断提高为支撑;以完善政府的监管体系为保障;以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改善经济社会运行环境为目的,记录社会主体信用状况,揭示社会主体信用优劣,警示社会主体信用风险,整合全社会力量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为我省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供基础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引导、立法执法、资源整合、需求培育、示范带动、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推动作用,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在行业信用建设、信用产品开发使用和信用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以及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宣传、参与和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的良好格局。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按照国家部署,结合吉林实际,立足当前,着眼全局和未来,统筹进行规划,明确思路和目标,抓住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明确阶段性任务和实施步骤,有序推进和逐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

(三)整合资源,共建共享。行业征信与综合征信系统同步推进,统一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整合行业信用信息,共同建设信用信息数据交换系统,推进行业和部门加强对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实现行业和部门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

(四)创新方式,注重实效。发扬改革创新精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体制机制创新,积极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路径。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有效对接和信用信息的广泛应用,有效改善社会信用环境。

(五)完善制度,规范发展。建立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规范各类征信行为。强化对信用信息采集、记录、整合、共享、公布和使用等全过程的管理。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范有序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切实维护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六)重点突破,强化应用。选择重点领域和典型地区开展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工作。建立适合不同特点的地区、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基本建成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与运行机制。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建立;省级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系统建成;重点领域征信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信用服务市场初具规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主要领域有效发挥作用,部门和行业间联动奖惩机制基本建立;诚信文化普及繁荣,全社会诚信水平有所提升。

到2020年,建成与国际惯例相接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目标要求,法制健全、分工明确、监管有力、竞争有序、运行安全、体系完善、服务高效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健全完善;省级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系统功能齐备、运行良好;信用服务市场规模不断发展壮大,信用服务业成为我省现代服务业重要新兴产业;多层次、全方位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基本健全,对各领域失信行为发挥显著制约作用;形成独具特色的吉林诚信文化,全社会诚信水平显著提升。

四、主要任务

(一)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建设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加快制定和修订规范征信活动和信用服务市场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运行提供制度保障。

1.推进信用法规制度建设。一是推进综合性信用法规建设。推进《吉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制定《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各部门要制定本部门、行业信用建设的规章制度,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的责任,保证信用信息的客观、真实、及时更新,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公开制度,推动信用信息资源的有序开发和利用。二是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制定《吉林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明确实施主体及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范围、尺度等内容。各有关部门依法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对守信者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给予必要的限制或惩戒,并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三是加快信用服务业监管制度建设。根据信用服务市场、机构业务的不同特点,依法实施分类监管,完善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职责,切实维护信用服务市场秩序。依法建立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实现从业资格认定的公开透明,规范对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明确对提供虚假信息、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的处罚。四是推进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体制,明确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完善制度规范,加强对信用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有效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确保信用信息安全。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五是完善相关制度标准,推动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广泛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牵头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配合单位:省直各部门)

2.推进信用信息标准和规范建设。一是建立健全信息和技术标准。制定各类信用主体识别标识、信用信息目录及指标、数据格式、技术编码、信用信息分类及查询权限等标准,以及数据库建设、应用支撑技术和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等规范,确保实现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和系统的互联互通。二是推动征信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在征信服务领域,推动征信服务合同格式、征信机构服务质量、征信产品使用、征信服务争议处理程序等标准规范的制定,促进信用服务行业的专业化和标准化。三是制定信用信息安全标准。建立健全物理安全、安全防护、安全管理、安全检测等标准,确保信用信息采集、存储、交换、加工、使用和披露过程中的信息安全。(牵头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配合单位:省直各部门)

(二)政务诚信建设

1.加强行政能力建设。一是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会商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重大决策网上征询、民意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廉洁性评估等制度,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水平。二是严格依法行政。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规范执法流程。加强执行力建设,提升政府行政管理水平,改善公共服务质量。三是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制作或获取的信用信息,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将公开和共享情况纳入政府及其部门绩效考评范围。四是创新政府管理与服务方式。大力推行网上公开、网上办事、网上审批、网上服务和网上监督,提高政府服务和管理效率。五是健全和完善行政监督体系。加强行政内部监督,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完善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化、公开化建设,建立政民互动机制,充分听取群众对涉及其切身利益相关决策的意见,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省编办、省法制办、省公务员局、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按部门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政府诚信示范推动作用。一是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统一编制发展规划,健全法规和标准,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二是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格(质)认定(审核)、补贴(助)发放、申请政府资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培育和推动信用服务市场快速发展。三是加强政府部门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对行政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诺服务质量和服务期限,将各级政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评范围。探索建立和推行政府信用评估制度。(牵头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配合单位:省直各部门)。

3.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提高公务员的守法诚信意识。一是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二是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强化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职业理念,增强诚信意识和信用观念,规范公务员的职业操守,建立守法诚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牵头单位:省公务员局)

4.加强公益类事业单位信用建设。一是建立公益类事业单位信用档案,实行信用分类监管。二是加大公益类事业单位政务公开力度。积极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将公开情况纳入绩效考评范围。三是建立公益类事业单位守信践诺机制。四是建立完善公益类事业单位信用评价机制。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牵头单位:省编办,配合单位: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三)商务诚信建设

1.推进生产领域信用建设。一是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和质量诚信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质量承诺制度、信用评价制度、风险抵押金制度、“黑名单”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重大质量事件企业主动报告制度以及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等,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质量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机制。二是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产品安全、质量信用档案。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信用分类监管。在企业生产许可、食品认证、强制性认证、计量监管、质量奖励等工作中,将企业的安全与质量信用状况列为考核条件。推动企业发布《企业质量信用报告》,依法向社会披露和曝光安全生产和质量失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食药监局按部门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流通领域信用建设。一是完善流通企业信用档案。建立健全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企业、流通服务企业、进出口企业等的信用信息记录。二是加强流通领域的信用分类监管。逐步建立以商品条形码等标识为基础的商品流通追溯体系,全面落实流通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业欺诈等违法失信行为,着力营造良好的流通环境。三是推动行业守信自律。流通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加强对新兴业态和重点领域会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并开展企业信用认证和等级评价,对失信行为进行行业评议和惩戒。推动行业骨干商贸企业完善内部信用管理机制,引导流通企业实现诚信经营。(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工商局,配合单位:省质监局、长春海关、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推进金融领域信用建设。一是推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以信贷征信系统为依托,进一步推进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外汇管理的信用管理系统建设,加强协调与合作,促进金融业信用信息的整合与共享,建立大数据平台、避免形成信息孤岛。二是加强信用产品的研发推广。通过专业化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开发推广满足中小微企业和农村社会成员等多样化、多层次融资需求的信用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水平。三是加大对金融领域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一处失信,处处受阻的信用惩戒机制。四是引导金融诚信经营。推行金融业诚信公开承诺制度,通过签署共同宣言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加强诚信意识。(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配合单位:省金融办、吉林银监局、吉林保监局、吉林证监局)

4.推进税务领域信用建设。一是建立完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强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合作与信息共享,依法进行涉税信息的比对、交换。二是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类管理。三是加强诚信纳税宣传,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部门职责分工负责)

5.推进价格领域信用建设。一是规范和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完善经营者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着力推行“明码实价”;二是完善经营者价格诚信制度、价格诚信信息披露发布和奖惩制度;三是对价格失信行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牵头单位:省物价局)

6.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一是加快工程建设领域诚信制度建设。制定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和注册执业人员信用标准,建立健全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工程建设市场准入退出制度等。二是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信用评价机制,探索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加强信用信息的分类监管,完善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三是建立信用评定结果和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资质资格监管等审批审核事项的关联管理机制。四是建立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机制。(省交通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按部门职责分工负责)

7.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一是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强化联动惩戒,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三是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省政府政务大厅、省政府采购中心等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采购中心、省政务大厅,配合单位:省直各部门)

8.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扩大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建立涵盖招标投标情况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一是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推动完善奖惩联动机制;二是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三是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按部门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单位: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

9.推进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一是建立完善交通运输领域诚信制度。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诚信考核评价制度、诚信披露制度等,将信用考核和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建设轨道。二是完善交通运输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三是开展交通运输综合信用评价。建立完善交通运输行业分类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信用考核评价的监督管理,积极引导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信用评价,建立具有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牵头单位:省交通厅)

10.推进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一是建立完善电子商务诚信制度。建立健全规范电子商务经营和交易行为等的诚信制度,推行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制度、网店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制定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二是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主体信用档案。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银行信贷、合同履约、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信用信息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三是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推动电子商务与线下交易评价,大力发展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用调查、评估、担保、保险以及信用支付、商账管理等服务,并在电子商务中推广应用。四是引导行业组织深化自律,建立行业自律规范。(牵头单位:省工商局,配合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信厅)

11.推进文化、体育、旅游、会展和广告领域信用建设。一是建立健全各领域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二是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探索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文化、体育、旅游、会展和广告业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建立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三是加强信用分类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规范文化、体育、旅游、会展和广告市场从业人员资质认定、职业培训和管理、评级评优等活动,加强联动执法,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旅游局、省体育局按部门职责分工负责)

12.推进中介服务业信用建设。一是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探索采集和记录律师类、仲裁类、会计类、担保类、评估类、代理类、经纪类、介绍类、咨询类、交易类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方式方法,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数据库,将其不良信用信息记入信用档案。二是加强对中介服务业的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披露制度,开展中介服务业信用评价,将有关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人社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按部门职责分工负责)

(四)社会诚信建设

1.推进医药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信用建设。一是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诚信制度。建立量化分级管理、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医疗机构法人约谈、通报公示、非法行医“黑名单”等制度,健全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二是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建立信用评价标准,将对医疗机构的评价情况作为实施医疗机构校验、等级评审等的参考依据。加大对违法失信医疗机构的监管处罚力度,惩戒收受贿赂、过度医疗等失信行为。三是引导医疗机构诚信经营服务。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信用管理和行业诚信作风建设,培育诚信执业、诚信诊疗、诚信收费、诚信医保的诚信理念。四是推进计生诚信建设。加强计生诚信制度建设,探索建立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平台,将公民违反计划生育情况纳入信用档案。通过签订诚信计生协议等方式,推行计生诚信公开承诺制度。推动计生信用信息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管理中的应用,对计生失信者进行惩戒。(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推进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建设。一是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领域,以及社会救助、救灾、慈善、彩票、婚姻、收养等方面的诚信制度,明确各类骗保、诈捐等失信行为处罚措施。建立健全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申请、退出环节的诚信制度。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建立社会保障领域的失信黑名单制度。二是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吉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高效、公正,有效打击新申请和已享受救助家庭在申请救助时虚报、瞒报家庭经济状况的行为。三是建立健全失信主体的信用档案。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诈捐、违规骗取保障房等失信记录纳入信用档案。四是严厉打击违法失信行为。加大对骗取保障房,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少缴和漏缴社会保险费、医保欺诈、骗保,以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和医保参保人员违规失信行为的惩戒和打击力度。(牵头单位:省民政厅,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吉林证监局、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社保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保监局)

3.推进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一是推进制度建设。建立完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办法。二是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档案。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备案、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监察、劳动争议调处等劳动保障领域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三是实施劳动保障信用分类监管,开展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四是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引导企业提高劳动保障诚信意识。(牵头单位:省人社厅,配合单位:省社保局、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4.推进教育、科研领域信用建设。一是建立健全诚信制度。建立完善科学有效的教学科研人员、学生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试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以及学术道德问责制度。二是建立健全教育、科研领域相关人员信用档案。探索建立完善教育和科研机构、教师、学生和科研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标准,提高信用数据采集质量,建立健全包括学术不端、科研经费使用不当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信用档案。三是加大对教育、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积极开展教育和科研机构以及教师、学生和科研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将信用评价结果与招生录取、学籍管理、学位授予、职称评定、职务晋升、项目申报、科研经费分配、评选表彰等挂钩,加大对学术作假、论文抄袭、考试作弊、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等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将科研诚信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四是开展教育、科研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将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纳入教师、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职业培训内容,开展全员诚信教育培训。建立教师和科研人员守信公开承诺制度,自觉接受学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科技厅)

5.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一是建立诚信管理制度。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诚信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等诚信管理制度,逐步建立重大侵权、违法假冒信息披露发布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信息纳入失信记录。引导上市辅导期企业建立知识产权评估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二是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用建设,探索建立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标准体系和诚信评价制度。三是加大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开展各类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省工商局、省版权局、省科技厅、省林业厅、省农委、省质监局、省文化厅按部门职责分工负责)

6.推进环境保护领域信用建设。一是加快建立和完善诚信管理制度。完善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制度、分类监管制度和环保“黑名单”制度,贯彻落实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环评机构信用评价制度。二是建立环境保护诚信档案。完善环境执法信息系统,加强环保信用数据的采集与整理,建立企业环境行为诚信档案和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数据库。三是加大环保信用分类监管力度。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加强评价结果的应用和后续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企业的环境保护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奖励、警示和惩戒。(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发改委)

7.统计调查领域信用建设。一是建立覆盖全省的统计信用评价标准体系。推行企业统计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二是加强统计执法,严厉查处统计领域弄虚作假行为,加大对统计违法案件查处、通报和曝光力度。三是将统计信用记录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登记等直接挂钩,切实强化对统计失信行为的惩戒和制约。(牵头单位:省统计局)

8.推进社会组织诚信建设。一是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信用档案。将社会组织违法失信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二是加强对社会组织的信用监管。制定并落实社会组织信用评估制度、失信行为公示制度和分类管理制度,根据社会组织的信用状况对守信者给予必要的激励,建立健全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动惩戒机制。三是强化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牵头单位:省民政厅,配合单位:省直各部门、各行业协会(商会))

(五)司法公信建设

1.加强司法领域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建立完善覆盖全省的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扩大信息联网范围,加强与全省信用信息数据系统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加强公安系统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完善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依法依规开展跨地区、跨部门信息资源的共享应用。逐步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及交通事故发生情况纳入诚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逐步将单位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诚信管理。加强检察机关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信息平台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信息平台建设,促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司法行政系统信用信息平台。(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

2.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加大审判、检务、警务和司法行政信息公开力度。完善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机制,推进“阳光审判”。全面落实检察机关检务公开,推进“阳光检务”。全面推进公安机关“阳光警务”,创新执法公开的方式和途径。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等信息管理和披露方式。(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司法执法水平。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加大对诉讼失信与执行失信的打击力度,提高审判和执行的质量和效率;加强检察、公安机关公正廉洁执法能力,加大查办和预防贪污贿赂、渎职侵权和职务犯罪力度,依法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暴力犯罪活动;重点围绕规范刑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社区矫正、司法鉴定、律师管理、公证管理、法律援助等,推进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专业化、规范化和法治化建设。加强司法执法队伍建设;将司法执法人员徇私枉法、不作为等不良记录纳入执法档案,将其执法状况列为考核奖惩、晋职晋级的重要内容;推行公正廉洁文明司法执法公开承诺制度。(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

(六)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

1.普及诚信教育。在各级各类教育和培训中进一步充实诚信教育内容。大力开展信用宣传普及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屯、进家庭活动;开展群众道德评议活动,对诚信缺失、不讲信用现象进行分析评议,引导人们诚实守信、遵德守礼。(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配合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直各部门)

2.加强诚信文化建设。通过主流媒体播发相关新闻,并开辟专题专栏进行宣传报道、政策解读、理论探讨等。组织编写制作信用知识读本、图册、资料光盘、电视短片等,广泛普及信用文化与知识。开展“吉林诚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宣传推广一批树立诚信理念、注重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的优秀企业典型。以“信用、信任和信心”为主题,举办“信用吉林”系列论坛,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问题开展交流讨论。每年在我省社科类、科技类重大研究专项中安排相关课题,加强信用理论与应用研究。(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配合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直各部门)

3.加快信用专业人才培养。支持省内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相关课程或设置信用管理专业,在研究生培养中开设信用管理研究方向,积极培养信用管理人才及相关从业人员,从国内外引进理论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学者、教师,充实研究和师资队伍。组织开展信用管理人员、信用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积极引进信用理论研究专家和信用经营管理高级人才。探索推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推动信用行业协会组织开展信用管理和从业人员培训和专业考评,指导信用服务机构优化岗位设置和规范管理。(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七)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建设和应用

抓紧推进吉林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建设。充分利用我省电子政务网络资源,制定省级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建设规划。统一信用代码,统一标准规范,按照一数一源,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整合省有关行业和部门所记录的社会成员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共数据库。同时,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为依据,以法人信息资源库为基础,率先开展企业信用信息采集,逐步扩大信用信息采集范围。以“吉林信用网”为窗口,打造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对外发布查询平台。以为政府决策服务、为部门监管服务、为社会信用主体服务、为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服务为方向,不断扩大平台应用范围和渠道。

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要以数据标准化和应用标准化为原则,整合行业内的信用信息资源,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建立信用档案。指定专人负责部门信息系统与省级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之间的数据交换共享工作。(牵头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工商局,配合单位:省直各部门)

拓展我省信用信息交换平台的互联互通范围。推动实现我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系统与我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共享,与国家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和外省公共联合征信系统的互联互通。(牵头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工商局,配合单位:省直各部门)

建立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运行维护保障机制。制定信用信息数据交换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明确各部门在省级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系统建设、运维、应用和日常管理中的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信用信息进行分类分级管理,确定公开范围、查询权限,特殊查询需求特殊申请。(牵头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配合单位:省直各部门)

(八)建立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要坚持以激励为主、惩戒为辅、先警示后惩戒的原则,强化各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共同推进部门联合奖惩。

一是制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将设区市以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组织依法认定,对判断企业信用状况起正面作用的记录作为荣誉信用信息;将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组织依法认定,对判断企业信用状况起负面作用的记录作为失信信息。按照信用信息的类别和失信程度制定基础性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建立失信行为修复制度。二是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制度。省级行政机关依据职能分工,负责指导本行业信用奖惩工作,制定信用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依法公开。并及时将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依法在“吉林信用”网上向社会发布。加大对守信行为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类媒体对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给予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社会舆论氛围。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税务、质检、安全监管、海关、知识产权等部门,要在市场监管、公共服务过程中,对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失信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各级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管、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招标采购、资金扶持、公共资源交易、进出口管理、评先评优、定期检验等工作中,依法使用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中的企业信用信息,并将其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参考依据,建立跨部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在“吉林信用”网上开辟失信举报平台,通过与各部门信息共享,建立和完善失信举报联合核查、惩戒制度。三是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工作,确保申请人在政府推荐的征信机构中有信用记录,配合征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四是推进行业自律奖惩。通过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各类社会组织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牵头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配合单位:省直各部门)

(九)推动信用服务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要以培育扩大信用服务需求、规范发展信用服务机构为重点,推进信用服务市场体系建设。一是培育和扩大信用服务市场需求。推动政府部门对信用产品和服务的应用。推动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批、证券发行、信用担保、信用工具投放等方面,主动使用外部评级等信用产品和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商品采购、产品销售、签订合同、项目承包、对外投资合作、招投标等商业活动及高管人员招聘中,积极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二是扶持和引进信用服务机构。明确政务信用信息的开放分类和基本目录,有序扩大政务信用信息对社会的开放,优化信用调查、信用评级和信用管理等行业的发展环境。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有实力、有资质的社会机构积极参与信用服务行业,充分发挥长春市率先发展的优势,大力扶持本土信用服务企业,逐步辐射和带动其他地区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积极引进国内知名企业,鼓励其依法开展多样化的信用服务业务。支持本省企业到省外投资设立服务机构或开展信用服务业务。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信用管理咨询、信用保理等业务,为社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样化、高质量的信用产品和服务。三是加强对信用服务市场的监管。省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和重大经济社会活动信用报告服务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制定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准则,提高信用服务机构的公信力和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将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在“吉林信用网”建立信用服务机构投诉举报业务平台,形成群众投诉举报收集和统一联网受理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四是强化信用服务机构自身的信用建设。充分发挥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会的作用,进一步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约束机制和信用守则,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地开展业务。推行信用服务行业诚信服务承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配合单位:省直各部门)

(十)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保证信用信息数据安全,维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一是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体制。建立信用信息数据管理安全承诺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监控体系,推行信用信息安全认证、安全风险评估,实行信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依法制定和实施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保存和使用安全规范。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二是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强化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和信用服务机构信息安全防护能力。保障信用信息的真实、完整性,保障信息传播的可控性。切实保障网络安全、系统安全、数据安全。三是加大对信用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信用服务机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侵犯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通过各类媒体披露各种侵害信息主体权益的行为,强化社会监督作用。四是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健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对信息主体的引导教育,不断增强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强化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建设。(牵头单位:省公安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配合单位:省直相关部门)

五、实施步骤

按照重点突破、逐步完善、巩固提升的要求,力争在2015年基本建成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具体分四个阶段推进: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10月—2014年11月)。在深化调研基础上,厘清社会信用体系内涵、外延、基本框架与运行机制等问题,确定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及主要任务,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召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对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行动员部署。省直各部门按照方案要求制定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具体工作要求。完善全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系统建设方案,开展项目建设工作。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汇报沟通,积极争取将我省纳入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范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11月—2015年3月)。编制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研究确定需制定和修订的信用法规制度,并开展调研;推进各部门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并与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签订备忘录);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推动“诚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制定针对诚实守信者的激励政策;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制定我省信用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选择长春、吉林作为省的试点地区,在信用制度建设、公共联合征信系统建设、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监管、政务诚信建设、诚信宣传教育等方面,结合当地实际,突出重点,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选择信贷、纳税(地税)、工商作为省的试点行业,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以及行业信用信息记录、整合和应用等方面开展试点。其他市(州)分别选择一个县(市、区)和一个行业,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

(三)全面推进阶段(2015年)。组织实施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制定、修订规范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以及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监管等活动的信用法规制度;推进行业和部门加强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完善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系统,不断充实完善企业、个人、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共数据库,进一步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信用服务业发展;广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四)完善提高阶段(2016年—2020年)。完善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深化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的应用,扩大“吉林信用网”对外信用信息服务范围,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信用服务业的培育和监管,推动信用服务业成为我省现代服务业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进一步增强社会成员的诚信意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机制,统筹协调“规划纲要”及“实施方案”的落实工作,组织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专项工作的实施,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组织开展国家和省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相关工作;督促协调各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推进相关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统筹安排人力、物力、财力,协调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部门要研究制订本部门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按计划推进相关工作,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加强政策和资金支持。一是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将我省纳入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范围,在推进实现更广泛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区域信用合作等方面先行先试。二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推广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的政策措施,并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对信用服务机构落实国家和省出台加快现代服务业、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并在数据库建设、服务收费等方面给予支持。三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费保障责任,优先考虑将社会信用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等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要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信用服务市场,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三)加强监督检查。一是强化“方案”的约束作用。分解落实本“方案”提出的信用体系建设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将每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和省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二是加强对“方案”实施的监测评估。建立健全主要目标任务实施跟踪反馈机制,开展“方案”实施的评估工作,针对监测评估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完成各项建设目标任务。三是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监督检查。及时公开“方案”实施的相关信息,增进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互动,完善“方案”实施的公众参与和民主监督机制。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突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予以表扬,建设严重滞后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各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及时报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的好做法、好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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