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要求,认真做好取消行政许可落实衔接及后续监管工作,按照省政府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我省14项全部对应取消(详见附件)。
二、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市场已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由同一部门对相同内容进行重复审批的,改革后相关部门在削减重复审批、合并办事环节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保留审批事项的准入把关作用,发挥认证管理的积极作用,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盲区;由不同部门多道审批改为负主要责任的部门一道审批的,改革后不再实施审批的部门负责制定有关行业标准规范,负责审批的部门按标准规范审核把关,遇到特殊疑难问题通过内部征求意见解决,部门间要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便利企业办事。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本地、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事项必须对应取消,不得变相审批,确保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事项落实到位。
四、改革涉及的部门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抓紧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落实国务院决定予以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4项).pdf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