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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4-01-15    来源:长春新区管委会
    

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务信息,规范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参见长春新区政务网政务公开专栏中的信息公开目录。主要包含:

1.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及其解读信息;

2.机构设置、机构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 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 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三公经费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釆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及市政建设相关信息;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4.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及其安置补偿方案信息;

15.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息;

16.公共服务、公益事业、社会救助等方面信息;

17.本区公开招聘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中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的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新闻发布、网上公开和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信息查阅点公开等形式。

1、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查阅点地址:长春市高新区锦湖大路1357号高新管委会6楼629室,查询电话:85542510。查阅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早8:30—11:30,13:30—16:30)。

2、高新区管委员门户网站: www.ccgx.gov.cn

3、微信公众号:“长春高新区”

4、微博:“长春高新区发布”

(三)公开时限。本机关公开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除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二)受理机构。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长春高新区管委会党政综合办公室,申请可当面申请,也可采用邮寄的方式申请。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申请公开联系电话:0431-85542510  邮政编码:130000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该表复制有效,可在受理机关领取,也可以在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务公开专栏中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也请在相应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完整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的受理。本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素是否完备进行审核,对于要素不全的申请予以退回,请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申请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单项申请受理时限从登记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答复方式: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此外,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中确定的原则和标准执行,并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21〕16号)要求,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按照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政府(长春新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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