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长春新区金融环境,提升金融服务实体 经济能力、推进企业上市融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 国家、省、市相关政策以及 《长春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 办法》,特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金融机构入驻。对新入区购地的金融机构总 部或区域性分支机构,按照双向约束原则,考核建设进度、 投资强度、收入及税收、自持年限 (建成后不低于10年) 等主要指标,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 (不含土地款)1.5%-2%的投资补助。其中,总投资2亿元以上 (含2亿元),5 亿元以下并在2年以内建设完成的金融机构,按固定资产 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总投资5亿元以上 (含5亿元) 并在3年内建设完成的金融机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 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兑 现50%支持资金;完成内外装修并投入运营 (建设完成后1 年内),兑现30%支持资金;达到约定经济指标 (建设完成 后2年内),兑现剩余20%支持资金。在新区新租用或购置 办公用房设立金融机构总部或区域性分支机构 (非购地类 项目),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每年给予区级财政贡献50%的运营补助。具体参照 《长春新区促进现代服务 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相关要求执行。 二、鼓励银行增设网点。对于在长春新区内新设的银 行网点,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10万元。 三、支持金融产品创新。新区设立5000万元科技型中 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池,重点支持开发科技金融创新产 品,撬动银行为新区科技型企业投放5亿元信贷资金。 四、支持企业贷款融资。对于通过新区参与的创新业 务平台获得的贷款,或国家、省级立项支持项目的贷款, 或以知识产权、股权质押获得的贷款给予贴息补助,补助 额为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高 新技术企业、小巨人企业给予担保费补助,补助额为贷款 过程中发生担保费用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支持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区内科技企业。每年新增 投资3户以上的,按新增投资总额给予5曤的补助,最高不 超过100万元。 六、鼓励企业上市融资。企业以上市为目的进行股份 制改造,完成后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对于在境内主 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上市或通过收购新区外上市公 司实现重组上市的,给予100万元补助;对于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新三板)实现挂牌或通过收购新区外 挂牌公司实现重组挂牌的,给予80万元补助;对于区外已 上市 (挂牌)公司将其工商、税务关系迁至新区的,视同 新挂牌上市公司。 七、加强区域性综合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对当年完成 区域性综合信用评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 5000元。 八、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长春新区科 学技术创新委员会 (金融上市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长 春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促进金融创新发展的若干 政策 (试行)的通知》 (长新管发﹝2016﹞17号)同时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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