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长春新区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 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以及 《长春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政策。 一、提升创新创造能力 (一)创新券。每年设立2000万元额度,支持企业通 过购买科技服务,共享科技资源的方式,开展创新创业 活动。 (二)企业研发投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 的科技型企业,拥有独立研发机构,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 研发费用总额占每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按照上年 度研发费用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三)产业技术研究院。高校、科研院所在长春新区建 设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根据运 营状况和工作业绩,自认定后,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运营补助,最多支持2年。 (四)研发机构。对新认定、新引进的国家级科研院 所、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 (技术) 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五)公共研发平台。对新区内新建公共技术平台、中 试基地、开放性实验室,经认定后,按照投资总额的10%, 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六)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以企业为主发起设立的产业 技术创新联盟,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联盟的,分别 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七)软科学研究专项。按需设立 “科技创新发展报 告暠、“产业创新能力分析暠、“专利导航 (微导航)暠等服务 于区域创新发展的课题,单项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八)科技成果转移扶持计划。对企业通过实施科技成 果转化,形成新产品,并产生经济效益,有助于提升经济 发展新动能的项目,给予立项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九)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 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十)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创新型企业、国 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 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次认定成功,给予5万元奖 励;对新入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十一)科技型 “小巨人暠企业。对新认定的或新入区 的长春市科技型 “小巨人暠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三、加强企业孵化建设 (十二)孵化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 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区级众创空间,分别 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十三)入驻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 (众创空间)、 加速器,并经考核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房租价格 50%的补助,最高每月20元/平方米,补助面积最高不超 过2000平方米,最多支持3年。享受省、市房租补助但未 达到区级补助标准的,由新区对差额部分给予补助。 四、知识产权创造激励 (十四)知识产权。对新获得授权的欧美日发明专利, 每件给予10万元奖励;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集成电路布图 设计登记并获得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的,每件 给予5000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有关部委植物新品种确认 证书的,每件给予5000元奖励;对发明专利申请被国家知 识产权局受理的每件给予1500元奖励;获得授权后每件再 给予1500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授 权的,每件给予1500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 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500元奖励;对在国家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登记并取得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证书》或在版权登记机构登记并获得 《作品登记证书》的, 每件给予500元奖励。 (十五)标准化工作。对企业主持制定、修订国际标准 的,给予50万元奖励;参与制定、修订 (排名前三名)国 际标准的,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主持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给予30万元奖励;参与制定、修订 (排名前三名) 国家标准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十六)商标工作。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 予50万元奖励;企业新获得欧美日注册商标,给予5000元 奖励。 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长春新区科学技 术创新委员会负责解释。《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 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 (试行)的通知》(长新管 发﹝2016﹞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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